投资手续

设立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之投资手续和条件

I. 法律根据

于2011/12/15第 40/2011/TT-NHNN通知, 通知规定关于提供许可证和组织,商贸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外资信用组织之办事处以及其他国外组织在越南有银行运作。

II. 签发许可证之手续和条件

第十条:签发许可证建立10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之条件

  1. 在信用组织法第20条第2款项之各规定
  2. 对于创造成员,所有者是国外信用组织之条件

a.自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许可证之日期起连续5年未严重违反母国之银行营业规定和其他法规。

b. 具有国际营运经验,经国际信用评等机构评等为有良好财政能力且在经济条件变化不顺利状况之下人能维持正常运作。

c.申请发放许可证和经许可日期在连续5年内前一年有利润

d.申请发放许可证前一年之年底有最低的总资产为10亿美金

đ. 申请执照前母国之监察、监察单位评等为确保资本安全率,其他安全比率,并依照母国之规定完全遵守所有规定关于风险管理和足额准备金。

e.不属于其他越南信用机构之所有者、创造成员、战略股东

3.合资银行之设立成员是越南银行符合本通函第9条第2款项之各条件规定在a, b, c, g点。

  1. 从发放执照日期起连续5年,设立成员必须共同拥有100%合资银行、100% 外资银行之条例基金。

第3项目: 申请许可证(或执照)文件

第13条:备案原则

1.申请建立许可证、经营商业银行、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所有文件必由筹备处长签署,除非本通函有另外规定。筹备处长签署的文件具有标题“ 筹备处设立和商贸银行、国外银行分行之名称”

设立办事处许可申请的文件须由外国信用机构、其他外国银行有银行营运之法律上代表着签署,除非本通函另有其他规定。

2.建立许可证和股份商业银行营业之申请文件须一式01分越文正本。

3.建立合资银行营运和100%外资银行之执照申请的文件;建立外国银行分行执照申请; 建立办事处执照申请一式02份分别为英-越文版正本,其中:

a.英文版的文件须要合法化依法律规定,除了以下文件:

(i).母国之监察、检查单位直接寄给国家银行之文件

(ii).财务报表是直接用英文编写

b.从英文翻成越文版之翻译版必须依越南法律的认证规定,认证翻译者的签字。

c.财政报表翻译版须经过依法律被允许翻译认证的组织或个人之翻译认证。

d.在越南编写的越文版为正本(或与越文版正本相符之文件)不需要翻译成英文。

4.影印本的文件、证书需要依法律规定经过审查机关认证

5.在每份文件里面需要有资料记录清单。

第16条.建立申请许可证和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营业的文件

1.依本通函第14条规定的文件包含:

第14条具体:

1.建立申请许可证和商贸银行营业的文件由创立股东、所有者、建立成员依本通函附录02a版本规定签署。

  1. 初稿条例

3.提案(计划)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最少以下细节:

a.建立商业银行之需求

b.商业银行名称,计划建立总部处之中央省份/城市的名称, 营运时间,建立时的条例基金,运作内容;

c. 建立出资股东、出资成员之财政能力

d. 预计在3年内之组织图和银行营运组织机构。

đ. 预计的人事名单其中需详细说明对财政银行领域、风险管理有工作经验可满足每个职务、职称的需求。

(i). 主席,成员,董事会独立成员,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委员会处长,董事会成员

(ii). 监察、检查处处长,成员和专责成员

(iii). 总经理(经理),各位副总经理(副经理),会计长及属于组织机构之单位之负责人。

e. 风险管理政策:认识,计量,预防,管理及控制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在营运当中遇到的其他风险等。

f. 通讯技术

(i). 给予通讯技术预计投资财政

(ii). 通讯技术系统要确保能够满足商贸银行的风险管理、运行管治及国家银行之其他规定之需求。

(iii). 采用通讯技术之能力需要说明:通讯技术投资时间;预计采用通讯技术之类型;预计人员和人员采用通讯技术之应用能力;确保通讯系统可整合并连接到国家银行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相关的讯息依国家银行的需求。

(iv). 通讯技术基础的文件服务给予商贸银行营运

(v). 措施保证安全、保密相应于预计运行之服务类型

(vi).认别,计量及展开方案风险管理对于技术预计采用于商贸银行之运行领域。

(vii). 预计分配责任报告和控制运行通讯技术系统

g. 可能性站立与发展能力在市场上

(i).分析与评估银行市场,其中要说明状态,挑战及前景

(ii).银行在市场上之参加可能性与竞争力,其中要证明银行参加市场之优势。

(iii).发展战略,扩大运行组织机构和银行营业内容,客户类型和客户数量,其中详细分析对于有条件营运之内容能满足各条件。

h. 控制系统,内部会计师

(i).内部控制系统之运行原则

(ii).对银行活动与组织机构基本内部规定之初稿,至少包含信用组织法第93条第2款项之内部规定和以下之规定:

- 规定关于管治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检查单位及主持人之活动与组织;

- 规定关于总部、分行及其他单位之活动与组织,。

(iii).内部会计师之内容和运作程序

k. 在前3年内预计营业之方案,其中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市场分析、战略、目标及运作计划,每年度之财政报告(会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经营结果报告,资金流量表,最低基金安全标准,运作效果之标准及讲解每年度执行财政标准之可能行。

4. 证明预计的管治组织、监察、检查、营业单位的能力之文件。

a. 履历表依照本通函03附录之版本规定, 良民证(或相关文件)依照法律

b. 证明有专业资格经过认证之影本;

c. 其他文件符合信用组织法之标准与条件和法律相关之规定。

d. 当预计者当选管治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控制单位成员,总经理(经理),但没有越南国籍,除了上述文件以外,必须有满足各条件可驻留在越南工作之承诺书。

5. 创设股东,创设成员或所有者之开会记录报告关于选择筹备单位,筹备处处长,经过初稿条列,设立银行提案及管治、监察、指导之预计职称清单)

2.所有者、创立成员之文件是外国信用组织

a.申请许可证前05年之财政报表已经审核未有会计师单位提出任何意见。

b.设立许可证与营运和相当文件之影本

c.母国之合格机关的文件,所提供一些讯息关于外国信用组织如下:

(i).在申请许可证之时间,得在母国允许活动之内容。

(ii).于申请许可证前连续5年内遵守法律情况对于银行运行和其他规定。

(iii).于申请许可证前一年和送申请许可证时间之母国的安全资金率和确保安全之各项比列。

(iv).于申请执照与核发执照之前对于风险管治和预防调配遵守各规定之情况。

d.申请许可证前6个月内之国际规范评级对于外国信用组织之文件或资料

đ. 外国信用组织运作与组织条例

e.报告对于外国信用组织之建立与运行过程及发展的方向到申请许可证之时间为止;

f.在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之补任出资代表人的决定依法律规定,附上出资代表人的护照。

3.合资银行创成员之文件是越南商贸银行包含:规定在本通知第15条第3款项b点之文件,除了股份购买单以外。

  1. 合资合约之主要内容依照法律之规定;创立成员之间之出资合约对于100%外资银行
  2. 母国之监察、检察单位依国际规范汇整之资讯能监督外国银行所有营运活动(含在越南运作之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

6.所有者和创立成员之承诺书关于:

a.给予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随时提供财政、技术、管治、营运等协助。

b. 确保维持合资银行现有的条例基金之实际价值,、100%外资银行之资金不低于法定资金金额,并符合国家银行所规定关于银行安全运作。

7.收到原则同意书后,筹备委员会要补充以下文件:

a. 经董事会成员通过之银行营运活动与组织条例。

b. 在筹备处开户出资之商贸银行之资讯能确保创立成员出资基金。

c. 证明所有权或合法使用商贸银行总部之文件

d. 各内部规定关于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营运与组织经董事会成员通过并符合规定在本通函第14条第3款项i款。

đ. 创立成员的报告是国内商贸银行,从申请许可证至补充文件之时间,符合个条件规定在本通函第9条第2款项g款。

e. 母国之监察,检察单位之资讯评等所有者和创立成员是外国信用组织机构,从申请许可证至补充文件之时间,符合本通函第10条第2款a、c、đ款之规定。

f.除了文件规定在a,b,c,d,đ,e款以外,筹备处设立100%外资银行是一成员有限公司(私人公司)须要另外补充以下文件:

(i).所有者之决定关于补任董事会成员主席、董事会成员、管治单位成员、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会计长。

(ii).管治单位开会记录表关于选取管治单位处长和管治单位专责 成员

g.除了文件规定在第7款项a,b,c,d,đ,e款以外,筹备处设立合资银行、100%外资银行是2成员以上之有限公司需要补充以下文件:

(i).第一次出资成员开会记录表

(ii).董事会成员开会记录表关于选取董事会成员之主席职称;管治单位开会记录表关于选取管治单位之处长职称和管治单位专责成员

(iii).懂事会成员之决定关于补任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会计长。

III.第3条:决定发放与收回许可证之权限

1.国家银行总行行长决定发放许可证依照信用组织法、本通函之规定及相关法规。

  1. 国家银行巡抚决定收回许可证依规定在信用组织法第28条。收回执照执行以照国家银行之规定。

IV. 第4条:发放许可证之手续与程序

1.给予国外银行营运与设立、国外银行分行设立之发放许可证手续与程序如下:

a.筹备单位办理申请执照依照本通函地13、14条,第15条1,2,3款项;第16条1,2,3,4,5,6; 第17款项1,2,3,4,5,6,7,8,9,10,11,12款并寄过邮局或直接送到国家银行。

从收到执照申请之文件日期起在60天内国家银行会以书面通知筹备处并确认已收到齐全文件进入审核程序。若申请文件不齐全,国家银行会以书面通知筹备处补件。

b.自完成申请后90天内国家银行会以书面核发商贸银行、国外分行设立之执照;或拒绝核照并说明拒发执照之理由。

c.收到核发执照之文件日期起60天内筹备处要准备补充相关文件依照本通函第15条4款项;第16条7款项;第17条13款项之规并寄过邮局或直接送到国家银行。超过上述事件,国家银行不收到齐全上述所提之文件,则核发执照之文件无效。

自收到齐全补充文件日期起在2天内国家银行以书面通知已收到齐全补充的文件。并在30天内国家银行进行依照规定发放执照。若不发放执照,国家银行会以书面通知筹备单位并说明不签发执照之理由。

建筑许可证签发手续

处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投资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建筑厅(适用于除工业区外的投资项目),时间:01天。

b) 建筑厅:接收、审查文件;组织考察地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及签发建设许可证,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会把结果转回投资者,处理时间:08个工作日。

各有关部门参加意见,同时把结果转到建筑厅;时间:05个工作日从收到建筑厅的意见申请书。

c)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使用国家资金完成项目的决算之审查、批准手续

总时间不超过:对于A小组项目04个月03天;B小组项目03个月16天;C小组项目04个月;建立建筑技术经济报告的项目03个月;具体如下:

a) 委员会接收资料和根据规定检查资料的合法性,转给财政厅解决;时间01天。

b) 财政厅:接收资料和根据规定审查决算;举行开会征求意见或将文件发给跟投资项目有关的各机关、单位以征求意见或申请中央部门意见(若有);时间:A小组项目03个月21天;B小组项目03个月06天;C小组项目03个月21天;建立建筑技术经济报告的项目02个月21天。

各相关部、委有责任参加意见并将结果转给财政部;时间:A、B小组项目12天;C小组和建立建筑技术经济报告的项目从收到财政厅申请意见文件之日起为10天。

在要申请中央部门意见的情况下,财政厅提出文件和负责联系或直接跟有关部委进行工作以早日有结果。

对于复杂项目资料审查时发现错误要从收到委员会转到的资料之日起在30天内完整、补充,财政厅要有书面文件的意见发给委员会;在01天的时间内,委员会向投资者通知来补充完善;从收到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在15天内,根据通知内的要求投资者到委员会缴纳资料;收到投资者的补充资料之后,在01天之内委员会将资料转到财政厅。

审查完之后,财政厅建立呈文跟工作记录表附件项目决算审查结果报告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接收资料,审查手续,编写文件,向省人民政府领导递呈签名批准并将结果转到委员会以还给投资者;时间:A小组项目10天;B小组项目08天;C小组和建立建筑技术经济报告的项目为07天。

d) 委员会接收并在委员会将结果还给投资者;时间01天。

为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补充审核、批准步骤

处理时间:对A组项目不超过42个工作日;对B组项目不超过31个工作日;对C组项目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审核结果报告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A组项目30个工作日;B组项目22个工作日;C组项目18个工作日。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A组项目12个工作日;B组07个工作日;C组项目05个工作日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起草文件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批准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转给投资者,时间:A组项目09天;B组项目06天;C组项目05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工程延期施工时间的补充审核与批准手续

处理时间:对A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B组项目不超过24个工作日;对C组项目不超过22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根据规定接收与审查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起草审核结果报告后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A组项目22个工作日;B组项目17个工作日;C组项目15个工作日。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起草文件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批准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转给投资者,时间:A组项目06天;B组项目05天;C组项目05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批准及审核手续

处理时间:对A组项目不超过42个工作日;对B组项目不超过35个工作日;对C组项目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审核结果报告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A组项目30个工作日;B组项目25个工作日;C组项目18个工作日。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A组项目12个工作日;B组09个工作日;C组项目07个工作日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起草文件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批准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转给投资者,时间:A组项目10个工作日;B组项目08个工作日;C组项目05个工作日。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个工作日。

投票计划批准及审核手续

处理时间不超过23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投资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文件,起草审核结果报告后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16个工作日。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批准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5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建设投资地点介绍的手续

对有1/500 和 1/2000比例尺详细建设规划的建设地点(称为有规划地点)处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没有详细建设规划的建设地点(称为还没有规划的地点)处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据有规划的地点的性质和规模投资如果要考察地形那上述时间还没含考察时间,但考察时间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投资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建筑厅,时间:01天。

b) 建筑厅:接收、审查文件;组织考察地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有),签名并盖章文件、地图后转到县、社人民政府以签名及盖章;时间:有规划的地点是03个工作日,还没有规划的地点是13个工作日。

县、社人民政府接受、审核文件,盖章文件、地图后将结果转给建筑厅(每级02个工作日)。

完成上述那些步骤,建筑厅将申请书附加文件、地图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起草文件同时申请省人民政府领导签署批准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投资地点考察手续、信息提供以及政策认同

处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投资项目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建筑厅,时间:01天。

若投资项目属于要报告省委常委(除工业区外投资,预计总面积1公顷以上)。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审核项目,指导投资者完善文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申请省委常委关于投资项目。

b) 建筑厅:接收、审查 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配合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及各有关部门和投资者实地考察;组织征求各有关部门关于投资项目的意见(若有);时间:07个工作日。

各有关部门参加意见,同时把结果转到建筑厅;时间:05个工作日从收到建筑厅的意见申请书。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投资建设地点批准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收回土地,交地,租赁及允许改变土地用途

处理时间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按规定接收与审查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时间:03天。

b)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收、审查文件将申请表、地图和文件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 08天。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起草文件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转给投资者,时间:02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规划许可证签发手续及提供规划信息

处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按规定接收与审查文件后将投资者文件转到建筑厅,时间:01天。

b) 建筑厅:接收、审查文件、签发规划许可证后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委员会会把文件转回投资者;处理时间:08天。

c) 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租地合同

处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按规定接收与审查文件后将投资者文件转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时间:01天。

b)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收、审查文件后将文件转到财政厅目的为确定租地、水面(若有)价格表;处理时间:13天。

财政厅确认租地 – 租水面价格表后将结果转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及省税局;处理时间:08天从收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文件起算。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从收到财政厅的租地 – 租水面价格表确认书三天内要起草合同,跟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配合通知投资者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受价格表、商量合同内容、签订租地合同。

投资者在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总部接受结果,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

为与成立公司相关的项目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注册步骤。

处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FDI项目文件(若投资者有印章刻制申请文件、印章登记、税务登记同时与申请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话委员会都要接受)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申请表和出资证明书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注册步骤:07天。

如果项目属于要通过国家中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话该项目要有总理的批准,计划与投资厅接收投资者文件02天之后要申请有关的中央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5天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对申请印章雕刻和印章登记、税务登记的投资者文件,计划与投资厅要通过“一站服务”形式来处理,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把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回投资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出资证明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对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或对全省的投资吸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计划与投资厅与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组织为投资者举行颁发出资证明书典礼。

为与成立公司相关的项目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审核步骤。

处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FDI项目文件(若投资者有印章刻制申请文件、印章登记、税务登记同时与申请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话委员会都要接受)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申请表和出资证明书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审核:12天。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5天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对申请印章雕刻和印章登记、税务登记的投资者文件,计划与投资厅要通过“一站服务”形式来处理,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把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回投资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出资证明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对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或对全省的投资吸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计划与投资厅与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组织为投资者举行颁发出资证明书典礼。

为与成立公司相关及要通过总理批准的项目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审核步骤。

处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FDI项目文件(若投资者有印章刻制申请文件、印章登记、税务登记同时与申请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话委员会都要接受)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申请表和出资证明书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审核:12天。

如果项目属于要通过国家中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话该项目要有总理的批准,计划与投资厅接收投资者文件02天之后要申请有关的中央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5天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对申请印章雕刻和印章登记、税务登记的投资者文件,计划与投资厅要通过“一站服务”形式来处理,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把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回投资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出资证明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对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或对全省的投资吸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计划与投资厅与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组织为投资者举行颁发出资证明书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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