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交地,租赁及允许改变土地用途

解决机构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程序与需要时间

处理时间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按规定接收与审查文件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时间:03天。

b)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收、审查文件将申请表、地图和文件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 08天。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起草文件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转给投资者,时间:02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文件构成

A. 第一情况:交地(租地)、改变土地用途在属于政府收回土地项目情况下。

1. 交地(租地)申请书(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07年08月02日签发的09/2007/TT-BTNMT号通知03–ĐĐ或04-ĐĐ表格)

2. 有地之县、社人民政府的申请书。

3. 省委常委的通知(若项目需要1公顷土地以上)

4. 投资项目批准决定(或出资证明书);投资项目

5. 建设地点批准地图和决定

6. 土地收回通知书

7. 征地补偿方案审核结果

8. 个人、家户、社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回决定

9. 商业登记证

10. 收回及交地地图(有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验收)

B. 第二情况:交地(租地)、改变土地用途在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项目情况下。

1.交地(租地)申请书(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07年08月02日签发的09/2007/TT-BTNMT号通知03–ĐĐ或04-ĐĐ表格)

2. 有地之县、社人民政府的申请书。

3. 省委常委的通知(若项目需要1公顷土地以上)

4. 投资项目批准决定(或出资证明书);投资项目

5. 建设地点批准地图和决定

6.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07年08月02日签发的09/2007/TT-BTNMT号通知的第37-ĐK表格)

7. 有被收回土地之社人民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结果报告。

8. 商业登记证

9. 收回及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地图(有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验收)

备注:

项目土地要属于土地使用规划 – 计划,针对使用水稻田的项目按规定要属于通过国家政府批准项目名录。

第二情况:对使用土地而土地使用人没有转让权利的项目要补充提交土地收回文件(跟第一情况一样)。

文件数量:02份有认证的副本(县、社人民政府的申请书要是正本;07份收回及交地地图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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