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处理时间不超过09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委员会接收及审查文件后转到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时间:01天。
b.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接收和审查文件后将文件申请省委员会,时间:03天。
c.省委员会审查及发放为企业支持决定,时间:02天。
d.投资促进委员会为企业支付津贴,时间:03天。
*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处理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程序及时件处理与上述相同添加3 – 4天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处理时间不超过18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委员会接受文件并依照规定检查文件,将文件转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处理;时间为01天.
b)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接收文件然后审定同时把文件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文件(若需要)和地政信息转到省税务局以确定投资者的财政义务,具有相关部门和省税务局的回答文件之后,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签署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上的住宅及其他资产的所有权的证明书并将结果转到委员会以还给投资者,时间16天。
有关部门参加意见,省税务局确定财政义务并通知给投资者(通过委员会)来跟投资者配合实现财政义务,之后将结果转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时间05天自收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
c) 委员会接受和将结果还给投资者(依照省税务局的通知投资者已经完成财政义务之后)并有责任将投资者的财政义务实现之票据副本转给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依照规定保存;时间0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