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投资项目的顺序和程序

与永福省人民政府2022 年 9 月 30 日第 33/2022/QD-UBND 号决定一起颁发

次序 手续,展开工作 履行机构 时间(工作天) 备注
I 在工业区外的投资手续解决时间
1 批准转让、入股、出租农地使用权实施非农投资项目  20
审查现状、审查规划、转让、接受出资、出租农地使用权的条件 资源与环保局 12
批准转让、入股、出租农地使用权实施非农投资项目 省人民政府 8
2 根据《投资法》和《企业法》办理的手续
2.1 批准投资政策; 投资者选择
2.1.1 批准投资政策; 批准投资政策,同时批准投资者 25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计划投资局与有关机构 3
征收有关机构的意见 12
总结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 5
审议并作出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 5
2.1.2  

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选择投资者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  

招标选择投资人

2.1.3 投资者批准 25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计划投资局与有关机构 3
征收有关机构的意见 12
总结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 5
审议并作出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 5
2.2 颁发投资登记证书  
2.2.1 投资政策获批、投资人认可、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或中标的投资人,必须颁发投资登记证。 计划投资局 3
2.2.2 投资政策核准的投资人、投资人或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的投资人不符合颁发投资登记证的条件,但要求颁发投资登记证。 3
2.2.3 只需要颁发投资登记证或不属于2.2.1和2.2.2组但投资者要求颁发投资登记证的项目 10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3 x
征收有关机构的意见 5 x
总结意见,颁发投资登记证 2 x
2.3 在永福成立法人实体以实施该项目 3
2.3.1  

经营户、合作社登记许可

县级财政计划科 3
2.3.2 颁发商业登记证或合作社联盟 计划投资局 3
2.4 保障投资项目落地
投资项目实施保证金书面协议 计划投资局 1 x
3 建筑规划的手续
3.1 批准规划任务 建设局,省人民政府 20
 –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3
 – 征收有关机构的意见 7
 – 总结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
 – 审查批准规划任务 5
3.2 批准详细规划图案 25
 –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3
 – 征收有关机构的意见 10
 – 总结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7
 – 审查批准规划图案 省人民政府 5
4 关于环保的文件手续
4.1 环保影响评估报告 24
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资源环保局 18
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 6
4.2 环境许可
4.2.1 省环境许可证
通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组织评审
  + 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款中的案例 资源环保局 10

 

  + 对于其余情况
23
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
  + 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款中的案例 05
  + 对于其余情况 07
4.2.2 县级环境许可证
通过评估小组组织评估 资源环保科
  + 对于属于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条的情况 10
  + 对于其余情况 23
县级人民委员会审议通过 县级人民政府
  + 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款中的案例 05
  + 对于其余情况 07
4.3 环保注册
  更新国家环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乡级人民政府
5 土地手续
5.1 征地通知  
 – 发行呈递 资源环保机构
 – 发出通知 省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
5.2 土地恢复决定,批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支持和安置的实施  
制定计划并咨询相关机构,包括至少 20 天的披露期 场地清理补偿负责机构 50 x
评估并提交计划以供批准 资源环保机构 8
审议下达批准征地的决定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 同级人民政府 3
公示批准方案并付款的决定 场地清理补偿负责机构 30
5.3 土地划拨、土地租赁   17
档案鉴定 资源环境局 14
考虑发布决定 省人民政府 3
5.4 改变土地用途 11
档案鉴定 资源环境局 8
考虑发布决定 省人民政府 3
5.5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田间土地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资源环境局 10
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投资者履行财务义务后实地划拨土地 5
6 建设投资、设计、消防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6.1 防火和灭火程序  
6.1.1 计划和投资部就与第 136/2020/ND-CP 号法令一起颁布的附录 V 第 15 和 16 节下的项目实施地点征求意见 消防警察 根据计划投资局的建议跟着参加意见时间
6.1.2 提出消防意见及详细规划项目 5
6.1.3 以基本设计提出消防意见
A组项目 10
B组、C组项目 5
6.1.4 施工设计评审阶段的消防设计评审,应当在基础设计之后进行
 – A组项目 15
 – B组、C组项目 10
6.2 省级专业建设机构对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并组织批准项目
6.2.1 基础设施连接协议 基础设施管理机构   x
6.2.2 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建设局或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局 3
 – 征收有关机构的意见 有关机构  
  对B 组项目征收意见 12
对C组项目征收意见 5
 – 综合意见将审定结果还给投资者 建设局或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局
对B 组项目 5
对C组项目 4
6.3 基础设计后实施的施工设计评估  
6.3.1 基础设计后实施的施工设计评估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建设局或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局 3
+ 根据第 62/2020/QH14 号法律第 1 条第 24 条修改和补充的《建筑法》第 82 条第 6 款的设计验证应符合第 15/2021/ND-CP法令第 35 条第 4 款 投资者和审查咨询
 – 征收有关机关的意见 有关机构
+ 对二级、三级工程 10
+ 对Ⅲ级以下工程 6
 – 总结并向投资者回报评估结果 建设局或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局
+ 对二级、三级工程 11
+ 对Ⅲ级以下工程 7
6.3.2 基础设计后实施的施工设计批准 投资者
6.4 签发建设许可证 建设局或县级人民政府 8
7 启动,施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
  开工前7天,通知公社人民委员会和计划投资局。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投资者须将工程信息报专业施工机构,以准备验收和验收。 投资者
投资者自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必须验收的工程项目和环保工程竣工证明。 投资者
 – 检查验收工作 建设局或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局
检查结果出来后,通知投资人并送交计划投资局
8 落实投资条件保障 x
 – 对于投资法规定的有条件经营项目,投资者应在正式投产前办理确保经营投资条件的手续。 专门机构 x
9 签发房屋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证书
–  签发房屋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证书 资源环境局 5
II 工业园区投资手续办理时间
1 根据《投资法》和《企业法》办理的手续  
1.1 批准投资政策; 投资者选择  
2.1.1 批准投资政策; 批准投资政策,同时批准投资者   25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工业区管理局 3
征收有关机构意见 12
综合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
审议并作出批准投资政策的决定 工业区管理局或省人民政府 5
2.1.2 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选择投资者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投标选择投资人 根据每个项目
2.1.3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投资者批准   25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工业区管理局 3
征收有关机构意见 12
综合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
审议并作出批准投资者的决定 工业区管理局或省人民政府 5
2.1.4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0 条第 4 款的投资者批准   20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工业区管理局 3
征收有关机构意见 12
审议并签发批准投资者的决定 5
1.2 颁发投资登记证  
2.2.1 投资政策获批、投资人认可、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的投资人,必须出具投资登记证。 工业区管理局 3
2.2.2 不受颁发投资登记证的限制,但投资者要求获得投资登记证 工业区管理局 3
2.2.3 该项目只需要获得投资登记证或应投资者的要求 10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资料文件 工业区管理局 3 x
征收有关机构意见 有关机关 5 x
总结意见,颁发投资登记证 工业区管理局 2  x
1.3 进行商业登记   3
经营户、合作社登记许可 县级财政计划科 3
颁发商业登记证或合作社联盟 计划投资局 3
1.4 保障投资项目落地  
 – 投资项目实施保证金书面协议 工业区管理局 1
2 土地手续
2.1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资源环境局 10
2.2 土地使用权证的签发、土地划拨交接 资源环境局 3
3 环境文件程序  
3.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4
 – 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资源环境局 18
省人民委员会审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 6
3.2. 环境许可
3.2.1 颁发省级环境许可证
通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组织评审 资源环境局
  对于属于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条的情况 10
对于其余情况 23
省人委会考虑发牌 省人民政府
对于属于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条的情况 05
对于其余情况 07
3.2.2 颁发县级环境许可证
通过评估小组组织评估 资源环境科
对于属于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条的情况 10
对于其余情况 23
区人民委员会考虑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
对于属于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第 8 条的情况 05
对于其余情况 07
3.3 环保注册
  更新国家环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公社级人民政府
4 建设投资、设计、消防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4.1 消防程序  
4.1.1 投资登记机构就根据第 136/2020/ND-CP 号法令发布的附录 V 第 15 和 16 节项下的项目实施地点征求意见 消防警察 根据工业园区管理局的提议同时参加意见
4.1.2 对详细规划项目提出消防意见 7
  对基本设计提出消防意见
A组项目 7
B组、C组项目 5
4.1.3 施工设计评审阶段的消防设计评审,应当在基础设计之后进行
 – A组项目 12
 – B组、C组项目 7
4.2 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建设投资项目核准  
4.2.1 基础设施连接协议 基础设施管理单位 7
4.2.2 建设部评估权限下的项目应符合本附录第一部分第 6.2 节的规定  
4.2.3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征收意见之前检查文件资料 工业区管理局 3
 – 征收有关机关 有关机关
  对 B 组项目的征收意见 12
对C组项目的征收意见 5
 – 总结意见,将评估结果返回给投资者 工业区管理局
对B组项目 5
对C组项目 4
4.2.4 批准建设投资项目 投资者
4.3 基础设计后实施的施工设计评估  
4.3.1 基本设计后的施工和实施评估应符合本附录第一部分第 5.4 节的规定  
4.3.2 施工设计及概算审批 投资者
5 签发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局的授权下进行的工程 建设局 8
该项目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授权 工业区管理局 8
6 项目开工建设
 – 施工开始前 7 天,向公社人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投资者须将工程信息报专业施工机构,以准备验收和验收。 投资者
投资者自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必须验收的工程项目和环保工程竣工证明。 投资者
 – 检查验收工作 建设局或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局
检查结果出来后,通知投资者并送交工业园区管理局
7 落实投资条件保障 x
 – 对于投资法规定的有条件经营项目的项目,投资者应在正式投产前办理确保经营投资条件的手续。 专业机关
8 发行房屋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证书
  发行房屋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证书 资源环境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