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机构
计划与投资厅
程序与需要时间
处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文件(若投资者有印章刻制申请文件、印章登记、税务登记同时与申请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话委员会都要接受)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申请表和出资证明书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07天。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5天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对申请印章雕刻和印章登记、税务登记的投资者文件,计划与投资厅要通过“一站服务”形式来处理,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把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回投资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出资证明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
文件构成
A. 注册成立分公司(与投资项目不相关)、代表处
1. 成立分公司、代表处通知表(2013年01月21日颁发的01/2013/TT-BKH号通知II-8附录);
2. 出资证明书副本(同时也是商业登记证)和企业宪章;
3.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决定和理事会会议记录副本对有两个成员以上的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决定和公司老板或理事会或董事长会议记录副本对有一个成员的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决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副本队股份公司;
4. 分公司或代表处代表人任命决定的合格副本;
5. 据2010年04月15日颁发的43/2010/NĐ-CP号决定地24条款分公司或代表处代表人的合法个人身份识别或护照或身份证的合格副本;
6. 对须有执业证书的行业要有分公司代表人或分公司成员的执业证书合格副本(国外签发的执业证书在越南是无效,除非专门法律或条约有越南是其中成员有其他规定)。
B. 设立经营场所
* 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不同于总部注册地址。企业的经营场所只能位于公司总部或分公司总部。
1. 设立经营场所的通知表(2013年01月21日颁发的01/2013/TT-BKH号通知II-8附录)
2. 出资证明书副本(同时也是商业登记证)和企业宪章(如果经营场所直属总部)或分公司经营证明书的副本(如果经营场所直属分公司总部)。
文件数量:01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