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永福省工业区里的企业进行辅助工业产品生产项目

解决机构

计划与投资厅

程序与需要时间

不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处理时间不超过09个工作日,需要征求工业与贸易厅和财政厅(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处理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者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交一份正本文件,委员会接收及审核后转到计划与投资厅(复印一份保存),时间:01天。

b) 支持津贴申请书审核:

不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计划与投资厅审查投资者文件同时申请省长下决定为投资者支持津贴,时间:03天从投资者提交津贴申请文件起算。

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计划与投资厅接收文件之后(02个工作日内)要有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各有关部门审核支持条件后将回复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02个工作日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转文件到起算)。

超过上述时间各有关部门还没有答复的话等于各有关部门同意投资者文件里提出的意见。之后两天内,计划与投资厅重新审核文件同时将文件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省长签发为投资者援助决定。

如果计划与投资厅确定投资者不获支持的话要所作书面答复给企业(同时将书面答复转到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时间:对于规定在永福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签发的47/2012/QĐ-UBND 号决定的第 2条款a点情况下:03个工作日内,对于规定在永福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签发的47/2012/QĐ-UBND 号决定的第 2条款b点情况下:06个工作日内从处理机关收到支持津贴申请书起算。

c) 02个工作日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申请书起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审核和申请省长批准,签发为企业提供支持津贴决定,同时将决定寄给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计划与投资厅,财政厅,工业与贸易厅,省的国库和享受支持津贴的企业。

d) 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见支持津贴转给投资者,时间:03个工作日从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起算。

文件构成

1.支持津贴申请书,其中要包括到建议支持津贴时候项目展开速度和建议给予的津贴;

2. 出资证明书副本,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决定,租地或租仓库合同;

3. 规定在QĐ 47/2012/QĐ-UBND号决定的第三、第四、第五条款的企业已支付有关的合同、账单、票据、收据副本。

4.在生产产品名单;

5.为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合同副本;执行合同的账单,合同解除记录副本(若有)。

文件数量:01份

  • 永福省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电子信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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