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机构
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程序与需要时间
处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FDI项目文件(若投资者有印章刻制申请文件、印章登记、税务登记同时与申请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话委员会都要接受)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时间:01天。
b) 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将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处理时间: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审核:13天。
如果项目属于要通过国家中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话该项目要有总理的批准,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接收投资者文件02天之后要申请有关的中央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时间:07天从收到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征求意见起算。
对申请印章雕刻和印章登记、税务登记的投资者文件,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要通过“一站服务”形式来处理,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把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回投资者。
c) 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对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或对全省的投资吸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配合组织为投资者举行颁发出资证明书典礼。
文件构成
1. 出资证明书签发申请文件(计划于投资部2006年10月19日颁发的1088/2006/QĐ-BKH号文件的I-1;I – 2;I – 3附录)。
2. 商务合作合同书对商务合作投资形式。
3. 投资者财政能力报告(由投资者做出并承担责任)。
4. 确认投资者合法地位的文件:
结构投资者:企业成立决定或经营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合格副本;
个人投资者:护照或身份证的副本(有认证或公证)。
5. 说明项目的经济 – 技术(该项目属于出资证明书签发审核)包括:已通过生任命政府批准的1/500比例尺规划文件,申请建筑部批准的1/500比例尺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技术基础设施经营与建筑投资项目的说明;
6. 申请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ĐTM);
7. 必须证明满足条件的能力(根据投资法第29条款和2006年9月22日颁发的108/2006/NĐ-CP号决议的III号附录)
8. 对要成立经济组织的项目投资者还要提交:
国内与国外投资形式的合资项目:合资合同。
相应没种类企业形式的商业登记证文件,包括:
企业宪章草案;
企业成员名单(对有两个成员以上的有限公司与合名公司),股份公司的创办人名单。
主管组织的法定资本确认文件。
对一成员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名单和每个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合格副本。
若企业所有者是一个组织:授权委托书。
文件数量:10份(01份正本,09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