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机构
计划与投资厅
程序与需要时间
处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算申请总理与中央各有关部门时间);具体如下:
a) 投资促进于援助委员会据规定接收与审查FDI项目文件(若投资者有印章刻制申请文件、印章登记、税务登记同时与申请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话委员会都要接受)后将投资者的文件转到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1天。
b) 计划与投资厅:接收、审查与征求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有关部门意见(若有),将申请表和出资证明书转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时间: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审核:12天。
如果项目属于要通过国家中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话该项目要有总理的批准,计划与投资厅接收投资者文件02天之后要申请有关的中央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参加意见同时将结果转回计划与投资厅,时间:05天从收到计划与投资厅的征求意见起算。
对申请印章雕刻和印章登记、税务登记的投资者文件,计划与投资厅要通过“一站服务”形式来处理,同时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投资促进与援助委员会把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回投资者。
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文件,审查手续同时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出资证明书,将结果转到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将文件和结果和出资证明书转给投资者,时间:01天。
d) 投资促进委员会在委员会总部进行接收文件和为投资者转回结果,时间:01天。对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或对全省的投资吸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计划与投资厅与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组织为投资者举行颁发出资证明书典礼。
文件构成
1. 出资证明书签发申请文件(2006年10月19日颁发的1088/2006/QĐ-BKH号文件的I-1附录)。
2. 投资者财政能力报告(由投资者做出并承担责任)。
3. 说明项目的经济 – 技术包括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场所、投资资金、进行进度、土地使用需求、工艺解法与环保解法。
4. 说明投资者在有条件项目领域要满足的能力(有条件项目领域规定在2006年9月22日签发的108/2006/NĐ-CP号决定的第III附录和投资法的第29条款)。
5. 商务合作合同书对商务合作投资形式(规定在2006年9月22日签发的108/2006/NĐ-CP号决定的第55条款)。
6. 对合资投资形式或使用国家资金投资的项目或与其他经济成分合资的话要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 确认投资者合法地位的文件:
个人投资者:按2010年04月15日颁发的43/2010/NĐ-CP号决定第24条款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个人识别的合格副本;
结构投资者:没有超过3个月公证的企业成立决定或经营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证合格副本;企业宪章副本;授权决定和代表人按2010年04月15日颁发的43/2010/NĐ-CP号决定第24条款的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个人识别的合格副本;
文件数量:10份文件其中有01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