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永福省地盘上投资项目的国家和本省的投资优惠政策之综合

I. 总合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 201411日起生效(根据于2013619日的32/2013/QH13号企业所得税一些条的修订和补充法从201411日起生效:

– 针对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的新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用在15年之内为10%,后续每年为20%;从具有课税所得额起,该项目得到免征在4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和在后续9年减少50%。

– 针对一年总营业额不超过200亿元的企业应用税率为20%。

– 针对新投资项目,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高科技应用属于按照高科技法规定的得到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名目;高科技栽培,高科技企业栽培;按照高科技法规定属于得到优先投资发展的高科技名目向高科技发展之冒险投资;高科技栽培、高科技企业栽培的基地之投资建设 – 经营;按照法律规定投资发展国家的特别重要基础设施;生产软件产品;生产复合材料,轻质建材,稀有材料;生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从废物处置的能源; 生物技术开发;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用在15年之内为10%,后续每年为20%;

– 针对在生产领域中的新投资项目(不包括属于受特殊销售税的生产货物项目和开采矿产的项目)答应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投资资金规模最低6万亿元,从签发投资证明书之日起实现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三年,并从有营业额之年起最晚三年后,有最低的总营业额达到10万亿元/年之项目; 投资资金规模最低6万亿元,从签发投资证明书之日起实现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三年并使用三千多名员工之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用在15年之内为10%,后续每年为20%;

– 针对在教育 – 培训、职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保等领域的实现社会活动之项目;投资 – 经营社会住房来出售、出租、租赁购买对于住房法第53条规定的对象之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从具有课税所得额起,该项目得到免征在4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和在后续9年减少50%。

– 针对大规模、高科技的项目或需要特别吸引投资项目就优惠税率应用时间可能会延长但延长总时间不超过15年。

-针对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新投资项目;新投资项目包括:生产高级白铁;生产节省能源产品;生产服务给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的机器、设备;生产排灌设备;生产、精制牲畜、家禽、水产的饲料;发展传统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用在10年之内为20%;从具有课税所得额起,该项目得到免征在2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和在后续4年减少50%。(从201611日起得到应用税率为17%

– 针对扩大投资项目:企业有发展投资项目,属于优惠企业所得税的领域和地区的在活动投资项目,按照该法规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创新生产技术,若满足下面规定的三个标准之一就根据在活动项目的剩余时间得到选择享受税率优惠(如有)或针对由于扩大投资的增加收入免税,减税。针对由于扩大投资的增加收入免税、减税的时间规定在本款等于应用给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同地区、领域的新投资项目的免税、减税时间。

扩大投资项目按照本款规定享受优惠要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 投资项目完成投入活动时增加固定资产原价至少达200亿元对于根据本法规定的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领域的扩大投资项目或达100亿元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实现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扩大投资项目;

+ 增加固定资产原价比重比投资之前的固定资产总原价至少达20%;

+ 增加设计效率比投资之前的设计效率至少达20%。

若在活动企业按照本法规定具有属于税率优惠地区、领域的扩大投资而不满足上面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就根据在活动项目将剩余时间(若有)应用税率优惠。

– 针对不属于投资优惠领域名目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普通为22%应用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后续为20%应用从2016年1月1日至项目实现到满期限,并不得到免税、减税。

*备注:对于优惠税率和时间给:具有总营业额 /年的企业不超过200亿元和投资 – 经营社会住房来出售、出租、租赁购买对于住房法第53条规定的对象之项目如上面提到将按照本法规定从201371日应用实现。

1.2.土地租金和水面租金之免减:(按照20051114日政府规定关于土地租金、水面租金的142/2005/NĐ-CP议定;20101230日政府规定关于修改、补充20051114日政府规定关于土地租金、水面租金142/2005/NĐ-CP议定的一些条之121/2010/NĐ-CP议定),具体如下:

          1.2.1.在下面情况免土地资金、水面租金:

– 投资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之投资项目。

– 给工业区的员工建设公寓楼的土地使用项目按照由主管机关批准的项目,包括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在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的机构中不包括土地租赁成本;用国家预算资金给大学生建设宿舍的土地使用项目,使用给大学生住的管理单位只收费足够服务费、电水费、管理费和相关其他费用,不能算土地租赁费用和房屋价值折旧;土地用途用于商业用途(社会化)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运动、科学 – 技术等领域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 在建设期间内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项目;若预案有很多工程项目或互相独立的建设阶段就按照每个项目或该独立建设阶段免租赁费用;若不能分开计算每个项目或独立建设阶段,建设时间就根据具有最大资金比重的工程项目来算。

– 从项目完成投入活动之日起,具体如下:

+ 三年对于经济组织按照规划移转或由于环境污染移转的在新经营生产基地属于鼓励投资领域名目之项目。

+ 七年对于投资到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项目。

+ 11年对于投资到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项目;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名目的项目;投资到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属于鼓励投资领域名目之项目。

+ 15年对于投资到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属于鼓励投资领域名目之项目;投资到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名目之项目;

按照政府规定实现的鼓励投资领域名目,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

– 在使用所交付土地的项目而转到租赁土地,按照(于20051114142/2005/NĐ-CP号议定的)14条的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若该项目属于得到免土地租赁费用和水面租赁费用的对象就将土地租赁免费期间的剩余时间得到免土地租赁费用。

– 遇到困难要暂停建设和暂停活动的项目根据签发投资证书或经营注册证书机关的确认在暂停基础建设和暂停活动的期间内得到暂免征收土地租金、水面租金。

– 根据国际条约而越南是一个成员或根据互惠原则,建设外交代表机关,外国领事机关和驻越南国际组织的代表机关的办公室之项目。

– 根据部长,部级机关、政府附属机关的首长,各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省长的建议由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情况。

1.2.2 在下面情况下减少土地租金、水面租金:

– 租赁土地用作地面来生产经营对于合作社得到减少土地租金的50%。

– 租赁土地、水面来用于生产农业、林业、水产养殖、制盐的目的而遇到自然灾害、火灾,造成损失40%以下的产量得到减少相当租金; 损失从40%以上对于损失年度得到免费租金。

– 租赁土地、水面来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生产农业、林业、水产养殖、制盐的目的,遇到自然灾害、火灾、不可抗灾难,就在暂停生产经营期间内得到减少土地和水面租金的50%。

– 租赁土地属于根据国际条约而越南是一个成员或根据互惠原则,建设外交代表机关,外国领事机关和驻越南国际组织的代表机关的办公室之项目。

– 根据部长,部级机关、政府附属机关的首长,各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省长的建议由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情况。

1.3进口税优惠:

针对属于得到享受进口税优惠名目的进口货物,企业得到享受进口税优惠(按照200561445/2005/QH11号进出口税法和2010813日政府仔细规定施行进出口税法的一些条的87/2010/NĐ-CP号议定)

1.4.给企业的其他优惠:

– 有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在越南经营的信用组织可抵押土地使用权及依附土地的资产来贷款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法)实现项目;

– 若新颁行的法律、政策之福利和优惠高于该投资者之前能享受的福利和优惠,投资者就得到享受从新法律、政策生效之日起(投资法)的新规定的福利和优惠;

– 若国际条约而越南是成员有其他规定就按照该国际条约规定应用(投资法);

– 针对投资到教育、职业培训、卫生、文化、体育、环境等领域的社会化项目,国家负责将已完成拆除平面补偿的土地分配,土地租赁给投资者,符合于土地使用规划、计划;针对投资到社会化领域的项目并已经实现拆除平面补偿工作具有提供资金补偿、清理工地的政策。(政府于2008年5月30日颁布的69/2008/NĐ-CP号议定)

– 发展中小型企业:

+ 支援发展中小型企业(按照2009年6月30日56/2009/NĐ-CP号议定)

+ 支援各中小型企业具有可行性的生产经营方案、项目而属于国家优先鼓励的领域,符合于基金活动的目的。越南国家银行将发行2万亿元,以支持中小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劳动者的收入等(按照2013417日关于成立中小型企业发展基金的601/QÐ-TTg号决定)

– 发展一些支援工业行业的政策。(按照2011年2月24日政府总理的12/2011/QĐ-TTg号决定)

– 鼓励企业投资到农业、农村(按照20106461/2010/NĐ-CP号议定):

+ 享受优惠的对象:具有特别优惠投资的农业项目、优惠投资的农业项目、鼓励投资的农业项目之投资者得到享受投资优惠和投资支援(按照本议定附件的名目)

+ 关于土地优惠在61/2010/NĐ-CP议定的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条具体规定,包括:免减土地使用费;免减土地和水面租金;支援家庭、个人的土地租赁、水面租赁;改变土地用途的目的时免减土地使用费。

+ 投资支援在61/2010/NĐ-CP议定的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条具体规定,包括:支持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开发支持;咨询服务支持;支持应用科技;运费支持。

– 其他优惠在每时期由政府颁行。

II. 永福省的投资支援政策:

除了国家的投资优惠支援政策之外永福省还有自己的支援给投资者:

1. 关于行政手续:得到公开规程、文件成分、表格并通过电子软件http://motcua.ipavinhphuc.vn按照一门联通机制得到监督解决,按照“一门联通”机制得到解决。投资者只接触于线索机关为投资促进与支援委员会(永福IPA)以缴纳文件和接收关于投资的解决行政手续之结果,时间比越南政府规定减少从1/3到一半,具体:

+ 针对审查签发投资证书之手续:从25-30天减到15天(投资者从缴纳文件之日起15日之内接收结果)。

+ 针对签发投资证书之手续:从15天减到10天(投资者从缴纳文件之日起10日之内接收结果)。

– 在2011年2月24日政府总理关于发展一些支援工业行业政策的12/2011/QĐ-TTg号决定;2011年8月26日政府总理颁行优先发展的支援工业产品名目的1483/QĐ-TTg号决定的基础下,永福省人民委员会已经颁行2012年9月14日规定关于投资到永福省地盘上的各工业区、工业丛时支援给企业实现支援工业产品生产项目的47/2012/QĐ-UBND号决定,具体如下:

+ 用省级财政预算支援建立项目文件费用来申请签发、调整投资证书;支援额不超过2亿越盾;支援公告成立企业、介绍产品之费用

+ 100%支援企业所缴纳的费用,包括:对于属于省人民委员会审定神权的项目审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之费用;土地使用权签发之费用;签发、重新签发、延长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劳动许可证之费用;签发章子样式之登记费。

2. 优先提供劳动并按照项目的每种劳动要求,符合于本省规定以支援额为40万越盾/人支援职业培训费(按照2011年12月19日永福省人民议会关于2012 – 2015年阶段支援职业培训,创造就业机会和扶贫的一些政策的37/2011/NQ-HĐND号议决;2012年7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24/2012/QĐ-UBND号决定;2012年7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19/2012/QĐ-UBND号决定之规定)

3. 本省建设基础设施包括到工业区壁垒的道路、供电系统、供水、联络通信;在国家规定的框架的最低水平来应用土地租赁费率,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4. 对于在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者在全省地盘上实现建设、经营投资活动,开采工业丛基础设施,享受以下支援:

– 支援100%费用:投资到工业丛基础设施的项目之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立工业丛为1/500比率的规划;在工业丛探破炸弹,地雷。

– 支援壁垒中的技术项目包括:垃圾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确保规定的标准,具体额根据工业丛面积规模:面积不到10公顷的工业丛:支援不超过50亿元。面积从10至20公顷的工业丛:支援不超过70亿元。面积从20公顷以上至75公顷的工业丛:支援不超过100亿元。

– 对于生产经营基地实现在工业丛生产经营活动时,得到支援一次费用来职业培训为70万元/人(根据省人民议会的议决对于未得到享受职业培训支援费的人)。

5. 本省有缴纳干净平面给优先鼓励投资项目的政策,包括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卫生,体育,环境处理的项目。

6. 在形成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跟企业配合及时解决困难、障碍;接收反应建议,设立并维持企业-永福政府对话通讯门http://doithoaidoanhnghiep.vinhphuc.gov.vn的活动以及时指导解决企业的困难、障碍。(从收到企业的问题和反应建议之日起,在不超过5个工作天的时间全省的各机关有责任回答企业的问题)。

7. 对于大型项目,根据每个具体项目,全省可以考虑,决定各适合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