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自2016/9起生效的进出口领域新政策
越南政府与各部已颁发许多进出口领域的新政策,特别是进出口税率。永福IPA介绍一下自2016/9起生效的新政策。
- 自2016年9月01日应用进出口新税率表
政府刚颁发第号法令关于进出口优惠税率表,商品名单,绝对关税,混合关税,关税外限额的进口税。
根据此法令,属于31.01, 31.02, 31.03, 31.04, 31.05商品组的肥料就应用如下的出口税率:
若资源、矿产加能源成本总量占成品价格的51%以上就应用5%税率。
不属于上述肥料的商品就应用规定在此法令的附录I。
某些石油化学产品应用如下的进口税率:自2016/9/01至2016/12/31为1%;自2017/01/01起为3%(规定在此法令附录II的I目)。
此外,此法令还规定根据世贸组织的承诺,为2017、2018和2019日起某些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
第122/2016/NĐ-CP号法令自2016/9/01起生效。
- 进口商品的普通税率
前段时间,总理已颁发第36/2016/QĐ-TTg号决定规定进口商品的普通税率。根据此通知:
根据普通税率表(附上此决定的附录)应用于每个具体商品;或
应用普通税率等于每一个相应商品的进口优惠关税的150%,进口优惠关税商品名单规定在第122/2016/NĐ-CP号法令的附录II,对于:
不包括在附于此决定的进口关税名单中的进口货物
未享受优惠税率或者特别优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第5条第3款的a/b点)。
第36/2016/QĐ-TTg 号决定自2016/9/01起生效。
- 进口税税率的新指导
海关总署刚颁发第号公文关于应用进出口税法的进口税税率。根据此公文:
进出口税法的第5条第3款第a点的进口货物的优惠税率将分别应用于每个具体项目列在第122/2016/NĐ-CP号法令附录II第I-II-III目。
进出口税法的第5条第3款第b点的进口货物的优惠税率应按照自由贸易协定的越南特殊优惠税率。
进出口税法的第5条第3款第c点的进口货物的普通税率应按照如下普通税率:
对于属于附上2016年第36/QĐ-TTg号决定的附录应用税率为5%;
对于剩下的商品就应用普通税率等于每一个相应商品的进口优惠关税的150%,进口优惠关税商品名单规定在第122/2016/NĐ-CP号法令的附录II第I-II-III目。
第8600/TCHQ-TXNK号公文颁发自2016/9/07。
- 03天内要通知进口货物质量
第110/2016/TTLT-BTC-BKHCN号联合通知指导配合检查进口货物的质量自2016/9/01起生效。
根据此联合通知,货物质量检查的主管机关要:
在03天内要检查以及通知质量检查结果(自收到合格评估结果的收据之日起计算。)
将结果寄给国家一站式服务门户网站;若为与国家一站式服务门户网站连通的话要通过传真或图像文件格式发送给海关以清关货物。
如果结果通知无法向海关发送就要让申报人向海关报关。
- 应用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区协定(AIFTA)税率的条件
前段时间,政府颁发第126/2016/NĐ-CP号法令有关实施2016年至2018年《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越南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表。
根据上述第126/2016/ND-CP号法令规定适用AIFTA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的货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为特别优惠关税率表上所列货品项目;
自该协定的成员国进口到越南;
符合自该协定的成员国直接起运抵达越南,由工商部规定;
满足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定,须有由工商部规定的原产地证书(AI表格。)
此外,在附上法令的税率表中,《商品代码》和《商品名称和描述》要在越南进出口商品名单和分类命名分为8位码或10位码上奠定基础。
此法令自2016/9/01起生效,代替第169/2014/TT-BTC号通知。
- 日本进口到越南货物的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表
政府已颁布第125/2016/NĐ-CP号法令有关越南2016年至2019年执行与日本签署经济伙伴协定(VJEPA)之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表。
上述第125/2016/ND-CP号法令规定适用VJEPA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的货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为特别优惠关税率表上所列货品项目;
自日本进口到越南;
以及符合自日本直接起运抵达越南,由工商部规定;
取得由越南工部规定符合VJEPA所列之JV式原产地证明书(JV Form)等规定。
此外,对于自越南经济区、加工出口区之保税区输入越南国内市场的货品(含加工货品)准予适用VJEPA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若:
为特别优惠关税率表上所列货品项目;
取得JV式原产地证明书。
此法令自2016/9/01起生效,代替第25/2015/TT-BTC号通知。
- 老挝进口到越南货物的进口优惠关税政策
政府于2016/9/01颁布第124/2016/NĐ-CP号法令规定实施《越南 – 老挝双方贸易协定》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表。根据此法令:
老挝进口到越南货物属于附上第124/2016/NĐ-CP号法令的商品名单附录I适用《东盟商品贸易协定(ATIGA)》的50%进口税率。
如果ATIGA的关税率高于最惠国待遇税率(MFN)就降50%(根据最惠国待遇说率的税率规定)。
适用上述优惠待遇的货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自老挝直接进口及起运抵达越南。
满足越南 – 老挝待遇关税的货物的原产地规定,须有由老挝有关部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S Form)。
此法令的生效期限自2016/9/01至2020/10/03。